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实施办法2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三条 征集范围 l、企业在《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中被区分为“实现公平竞争的评价计分标准的26个大小项目和“履行经济社会责任的评价计分标准”的23个项目的信用情况,或是在《缝制机械企业信用档案》中被区分的企业内部信用档案和外部信用档案。 2、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行业自律的情况。 4、企业履行有关社会承诺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 5、消费者或媒体有关评价的情况。 第十四条 征集原则 1、客观: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采集虚假信息。 2、公正:保证信息的合法性,依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企业权益,不得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息。 3、全面: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4、及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采集信息。 5、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征集渠道 l、在第十四条第1款中所列的情况皆需由申报评价企业本身提供并以相应实物作为佐证。 2、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司法和仲裁部门记录和提供。 3、企业行业自律的情况由各级协会和有关企业提供; 4、企业履行有关社会承诺和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消费者或媒体有关评价的情况可由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委托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记录和提供。 第十六条 征集方式 1、借助行文通知、媒体公告、征询函件和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并汇总各方面的信息; 2、拟建立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的信息网络联通,汇集各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维护和管理信用平台和数据库,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数据更新。 3、企业有权随时提供或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对获得的本企业的信用信息有异议,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更正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将协同授权信用服务机构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更正的处理意见。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有关信息。 4、企业的信用信息自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是经中国缝制机械协会授权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披露主体之一,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信息将披露以下内容: 1、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结果。 2、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过的不良行为记录。 3、有假冒侵权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的行为记录。 4、有关消费者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的行为记录。 5、违反行业规章、标准和自律承诺被行业协会处理的行为记录。 6、企业申请披露或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披露的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信息,在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信用信息平台、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网以及中国缝制机械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指定的各种媒体上发布,必要时将通过召开信息发布会等方式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发布。 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完全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可直接提出,十日内经核实做出更正或不更正的处理并答复异议提出者。 第二十一条 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披露:每年第一季度末公布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2、不定期披露:不定期分批披露对企业做出的综合评价或终评报告;根据企业信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要求,随时披露社会所需要的信息。
第六章 企业信用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企业给予表彰、宣传,颁发信用星级证书及可悬挂的标牌、允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志相应信用星级和证书编号或用于产品宣传,广告。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年检、抽检、报关、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不同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二星级和一星级企业给予信用提示,帮助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法规指导和咨询服务。若企业需要,亦允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志相应信用星级和证书编号或用于产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 对无星级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示、不良记录公示、限期召回商品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将有关责任人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缝制机械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